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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工程中标方,即施工企业。
被保险人 工程招标方,即建设单位。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发生工资纠纷,根据建设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意见、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文书等,投保人应向被保险人支付工资而未予支付的,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额内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 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的约定支付工资的;
  • 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 拖欠或克扣工资的;
  •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法定支付加班工资的;
  • 侵害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工资报酬权益的其他行为。
(二)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一)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确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关系不成立、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
  • 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 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
(二)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
(三)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因不可抗力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 被保险人因发生工伤事故而产生的损失;
  •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违约金、滞纳金、利息等;
  • 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
  • 各类间接损失;
  • 被保险人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而导致的工资损失;
  •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
  • 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额;
  •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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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需3步
①点击立即投保 > ②填写订单 > ③付款(投保成功)
备注:以上是保障内容摘要,详细保障责任等相关内容请以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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