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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各类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等
被保险人 各类建筑、安装施工企业等
保险责任
一、从业人员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依法从事建设、施工等相关活动,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人身伤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的从业人员为年龄在十八周岁(含)至六十周岁(含)(保险起保日期及出险日期均应符合年龄要求),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与被保险人建立劳动关系,并在被保险人的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事管理和施工的人员;对于不符合前述要求的人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死亡赔偿金
       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
     (二)伤残赔偿金
       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残疾的,依据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伤残评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伤残级别依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人社部发[2014]81号,标准编号GB/T 16180-2014)确定,并按照附录1约定的对应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

     (三)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的医疗费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以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为限。

      医疗费用指公立二级以上(含)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诊疗费用。

如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已经从工伤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的全额赔偿,则保险人对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已经从工伤保险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医疗费用的部分赔偿,则保险人仅对剩余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二、第三者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被保险人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三者残疾的,依据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或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伤残评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伤残级别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确定。按照附录1约定的对应伤残赔偿比例乘以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

三、事故抢险救援费用保障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人员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抢险救援费用,包括政府部门或有关社会团体等第三方参与抢险救援而产生的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事故鉴定费用保障

保险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五、法律诉讼费用保障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下列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未取得合法生产经营资格或从事不符合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活动发生的事故;
  • 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 工程项目出现非法分包、转包的;
  • 被保险人被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它相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事故,或被政府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事故,但在停产、停业整顿期间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以及进行设备检测、维修引起安全事故的不在此限。
(二)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
  •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但因被保险人防范措施不落实、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防范救援措施不力,由自然灾害引发造成的事故除外;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分娩或流产、生活区意外伤害,及其他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
  • 应由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承保的第三者责任;
  • 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伤害;
  • 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 其他不可归责于被保险人的原因。
(三) 下列损失、费用、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 被保险人及从业人员从事与工程施工不相关的活动期间,或在保险合同载明的施工地址外所发生的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 受害人的犯罪行为、自杀、自残、斗殴、醉酒、酒后或无证驾驶、吸毒或受精神药品影响导致的自身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从业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
  • 间接损失;
  • 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
  • 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四)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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