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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依法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开发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被保险人 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机构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保险合同载明的追溯期内,投保人未按照商业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价款支付义务,且逾期时间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等待期,从而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实际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 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 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违法、犯罪行为;;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代理人未履行其根据商业合同应当履行的义务,导致履约义务人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商业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被撤销或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订立商业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擅自变更签订的商业合同,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就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三)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商业合同中未列入本保险责任的任何款项、损失、费用等;
  • 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
  • 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赔额,或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备注:以上是保障内容摘要,详细保障责任等相关内容请以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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