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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向被保险人申请开具海关事务担保的申请人
被保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保函协议 /
保险责任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申报进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如未按海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应缴的海关税款及其滞纳金。
海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等项目。
责任免除
(一)下列原因直接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不属于投保人海关纳税义务范围的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温馨提示:
①以上是保障内容摘要,详细保障责任等相关内容请以条款约定为准。
②投保人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无我社会员服务工作站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在线申请办理相关服务,并不影响保单保障的权益。如遇相关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可拨打我社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18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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