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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旅行社。
被保险人 旅游者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保险人在收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划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决定书》或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相关证明文件后,或在收到《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及《关于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决定书》后,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 (一)投保人因违反旅游服务合同约定,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查证属实,需须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
  • (二)投保人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被保险人预交旅游费损失的;
  • (三)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投保人损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且投保人拒绝或者无力赔偿的;
  • (四)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被保险人或保险人垫付被保险人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的;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责任免除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规定,不属于投保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使用范围的情形;
  • (二)投保人已向被保险人补偿损失的情形;
  • (三)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旅游服务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 (四)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对旅游服务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包括合同主体变更、权利义务修改等),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 (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旅游服务合同的。
  • (六)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 (七)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八)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九)政府征用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十)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
  • (十一)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 (十二)发生保险事故所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 (十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以二者中高者为准;
  • (十四)罚款、罚金及违约金等惩罚性赔偿;
  • (十五)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温馨提示:①以上是保障内容摘要,详细保障责任等相关内容请以条款约定为准。②投保人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无我社会员服务工作站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在线申请办理相关服务,并不影响保单保障的权益。如遇相关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可拨打我社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18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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