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欢迎来到汇友相互保险 登录 免费注册
产品特色
产品详情
投保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让人
被保险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未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日期如期开工建设或竣工验收,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一)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
  • 投保人未按时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投保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改变土地用途的;
  • 投保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或出租或抵押土地使用权的;
  • 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订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 被保险人未履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义务的;
  •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 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
(二)下列原因造成 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三)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
  • 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
  • 因不可抗力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 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金额;
  • 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
  •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
  • 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如期开工和竣工验收违约金之外的任何违约金;
  • 根据本条款其他部分内容中的相关约定,保险人应不承担或免除保险责任的各种情形下的损失、费用或责任,或保险人有权予以扣除、减少的部分。
投保(承保)
流程
①点击立即投保 > ②填写订单 > ③付款
保全(退保)
流程
①通过我社官网、拨打统一客服电话或联系我社服务人员申请 > ②审核 > ③完成
温馨提示:①以上是保障内容摘要,详细保障责任等相关内容请以条款约定为准。②投保人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无我社会员服务工作站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在线申请办理相关服务,并不影响保单保障的权益。如遇相关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可拨打我社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189666。
投保须知
理赔指南
常见问题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

400-818-9666

关注公众号了解更多
客服
© All Rights Reserved. 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版权所有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43641号

京ICP备17041652号       本网站支持IPv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