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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工程项目设计企业
被保险人 工程项目设计企业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或双方约定的追溯期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因被保险人设计过失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下列损失,由权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 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
  • 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承接超越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或被保险人超越国家规定的执业范围的执业行为;
  • 被保险人未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工程设计;
  • 被保险人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
  • 被保险人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承接并完成非所属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 被保险人被降低、吊销、撤回、撤销建设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执业证书,或被保险人被降低、吊销、撤回、撤销资质证书期间承接完成的工程设计业务;
  • 被保险人将所承揽的建设工程设计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设计单位完成;
  • 他人冒用被保险人名义承接并完成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
  • 设计业务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他资料与工程质量事故实际损失不符的;
  • 设计业务委托人提供的设计所依据的资料存在错误;
  • 设计业务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文件或其它资料的损毁、灭失、盗窃、抢劫、丢失;
  • 应经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未经批准的,但不包括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许的重点建设项目;
  • 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进行施工。
(二)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行为;
  • 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
  •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 超过国家建筑设计防范等级标准的火灾、爆炸。
(三)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 被保险人延误交付设计文件所致的任何损失;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之前,知情或能够合理预见的赔偿请求或索赔的情形;
  • 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的赔偿责任;
  • 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未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因此扩大的损失
  • 被保险人未按照第三十条约定及时提供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
  • 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及违约金;
  • 间接损失;
  • 精神损害赔偿;
  • 在工程建设期间,由于被保险人原因导致延误工期引起的间接经济损失;
  • 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以前完成设计的建设工程发生设计事故所致的损失;
  • 因施工质量不合格或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擅自改变施工图纸造成的损失;
  • 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
  • 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额。
  •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承保)
流程
①点击立即投保 > ②填写订单 > ③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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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
①通过我社官网、拨打统一客服电话或联系我社服务人员申请 > ②审核 > ③完成
温馨提示:①以上是保障内容摘要,详细保障责任等相关内容请以条款约定为准。②投保人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无我社会员服务工作站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在线申请办理相关服务,并不影响保单保障的权益。如遇相关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可拨打我社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18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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