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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与本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个人或企事业单位。
被保险人 建设工程的委托单位、建设单位。
保险责任
保险单载明的建筑物建设完工并竣工验收合格,经保险人自行检查或者保险人委托的第三方绿色建筑风险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绿建服务机构”)检查通过后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评价机构按照保单载明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进行的绿色等级评价中,该建筑物未取得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绿色建筑等级或未达到标准的,对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对建筑物进行绿色性能整改或货币赔偿的责任,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一)对于下列原因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
  •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的欺诈行为;
  •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雷电、暴风、台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灾、海啸、地震、崖崩、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自然灾害;
  • 火灾、爆炸;
  • 地方或国家绿色建筑等级评价标准在建筑物申请等级评价标识前发生改变,且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按照新标准进行升级改造的;
  • 被保险建筑物存在绿色建筑等级评价不达标之外的其他问题;
  • 被保险建筑物开工前未按保单约定的绿色建筑等级进行设计所产生的损失;
  • 因元器件、设备、配件、终端、系统软件等产品的质量缺陷所产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二)对于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偿;
  • 任何间接损失;
  • 人身伤亡或精神损害赔偿;
  • 为满足被保险人要求,改变原设计施工标准、功能或性能改变所产生的额外费用;
  • 未按照绿建服务机构的要求对相关问题进行整改所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 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 超过保险单约定的各项赔偿限额的损失超额部分;
  • 本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悉或应当知悉的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 被保险的工程项目在竣工后,在运营过程中,由于运营管理未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导致的损失。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在保险事故发生前被解除的;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及其雇员采用欺诈、串通、贿赂等手段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恶意串通违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
  •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建筑物施工合同或施工方案,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确认的;
  • 建筑物开工后未按计划建成,或建成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
  • 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未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内申请绿色建筑等级评价的;
  • 建筑物不符合参与绿色建筑评价的前提条件,无法参与绿色建筑评价。
温馨提示:①以上是保障内容摘要,详细保障责任等相关内容请以条款约定为准。②投保人或保险标的所在地无我社会员服务工作站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可在线申请办理相关服务,并不影响保单保障的权益。如遇相关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可拨打我社全国统一客服电话4008189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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