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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工程中标方,即施工企业。
被保险人 工程招标方,即建设单位。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若投保人违反《商业合同》相关规定,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一)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商业合同》或交易基础不成立、不生效、无效、被撤销的,被解除的;
  • 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投保人违反《商业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 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采用欺诈、恶意串通、贿赂或变相贿赂等手段订立《商业合同》;
  • 投保人或其雇员与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恶意串通违反《商业合同》的约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 被保险人未履行《商业合同》中约定义务的;
  •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变更《商业合同》的;
  • 不可归责于投保人的情形。
(二)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 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 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 政府征用、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 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不可抗力原因;
  •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三)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根据《商业合同》应该承担的责任;
  •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就《商业合同》产生纠纷所致的任何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费、强制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鉴定费、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
  • 因不可抗力导致《商业合同》无法履行,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商定或确定的利益分配、费用承担、损失分担等,以及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
  • 因建设工程设计错误、缺陷或设计变更导致的损失;
  • 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额)计算的免赔金额;
  • 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任何损失;
  • 各类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延期竣工或延期交付建筑物导致被保险人对于建筑物使用的经济损失或被第三方索赔的损失;
  • 被保险人未按照《商业合同》的约定履行,提前超额支付的工程进度款;
  • 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 精神损害赔偿。
备注:以上是保障内容摘要,详细保障责任等相关内容请以条款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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